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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只要不是恶意诉讼,即使输了官司,也不用赔偿对方因为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法律规定的是申请有错误的,要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而什么是“申请有错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就是由法官来酌情认定,如果认定属于恶意诉讼,就可能判决赔偿对方的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乐某公司起诉华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华某公司的公账。后乐某公司商标侵权案败诉。华某公司又起诉乐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给其造成的律师费和账户利息损失,理由是商标侵权案乐某公司败诉了。法院审理后认为并不是输了官司就要赔偿对方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关键是看是否是恶意诉讼。而商标侵权案,乐某公司的确是商标注册人,不属于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华某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华某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认定乐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前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系认定乐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对此,本院认为,恶意诉讼引起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满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大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被保全财产。因此,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问题上,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苛的过错认定标准。在本案中,虽然乐某公司在某号案中的诉请未获支持,但乐某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和上诉时,其确实是某商标的注册人,广州市白云区某器材部销售案涉产品,未经乐某公司授权,乐某公司提起诉讼及上诉系正常的诉讼行为,且乐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乐某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或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能据此认定乐某公司的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因乐某公司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无过错,故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则无需认定。判决驳回华某公司要求乐某公司赔偿律师费、利息损失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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